人身意外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
某中心校在xx财险某支公司处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李某系被保险人之一,保险期间自2O15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5日。2016年6月22日,李某乘坐曹某驾驶的冀J×××××轿车与李某驾驶的京N×××××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伤并落下九级残一处。李某为治疗伤情,花去医疗费用40000余元,尚需约7000元二次手术费用。后向被告太平洋财险某支公司要求理赔却遭到拒绝。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该法条是关于人身保险保险人代位追偿的禁止规定,其立法原意是人身无价,无法用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衡量,而且人身保险的某些险种(多数)只能以定额方式承保,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无法达到实际意义的补偿,因此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者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人只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行为发生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身仍享有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追偿权,不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加害第三者处获得多少赔偿金,也不必向保险人退还保险金,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加害第三者处获得赔偿后,仍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本案涉及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为定额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加害第三者已经向李某赔偿了医疗费用,但李某仍有权根据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xx支公司主张权利,xx财险某支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