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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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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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李某到某单位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3年,并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机构改革和调整等。2015年5月单位采用末位淘汰的方式进行裁减职员。经投票,李某被列入淘汰名单。其单位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问采用末位淘汰方式与劳动者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本案是一起由末位淘汰而引起的典型案例。在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运用末位淘汰的方式保留优秀员工,而将排名末位的员工予以淘汰。排名末位是否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但是在绩效考核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与能否胜任工作不可等同,不具有直接相关性。用人单位的内部考核名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该员工的工作绩效,但不能仅凭考核名次即认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需要给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因此,本案中的李先生的工作业绩只公司与其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河北齐誉律师律师事务所崔美虹13831707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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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崔美虹
  • 执业律所: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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