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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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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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是否对自助寄存柜中丢失的财物负责?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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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李某咨询:

2015年2月份,李某在某大型超市购物时使用该超市设置的自助寄存柜。李某按照自助寄存柜上印刷的“操作步骤”将其背包放在自助寄存柜的寄存箱内。李某购物完毕后,拿着寄存条无法打开寄存箱。该超市工作人员将箱门打开后发现里面的背包丢失。李某要求超市对其损失负责。问超市是否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现在多数超市为了顾客购物方便,对顾客的物品进行自助寄存,即在超市外设置自助寄存柜。超市是否要赔偿李某的损失,关键要看李某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如果是保管关系,超市要对其保管的财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如果是借用关系,对保管物的注意义务则在借用人自己。《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以交付保管物为成立条件。而借用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以物无偿借与他人使用,他人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李某与超市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自助寄存柜的借用关系。

自助寄存柜完全是自动的,自助寄存消费者自己掌握柜子钥匙或电子密码,柜子及物品属自己控制之下。超市对消费者寄存与否,寄存何物完全不知情,因此无法实现控制占有。而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时激活自助寄存柜存入物品,而且可以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随意取走存放物品。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都不掌握,对寄存物品种类更不得而知,亦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李某使用超市自助寄存柜的行为,实际是借用储物空位的性质。如超市自助寄存柜存在质量瑕疵、超市在借用关系中超市人员监守自盗或超市疏于管理监控设施不完备等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那么超市应承担责任;否则李某不能要求超市承担相应责任,其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崔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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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崔美虹
  • 执业律所: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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