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

律师
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公司企业

兄弟之间能否继承遗产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8
人浏览
 

2003年孙女士的公婆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给了孙女士的丈夫朱某,并将此房产过户到朱某的名下,办理了产权证书。孙女士和丈夫朱某一直在此房居住。之后几年的时间孙女士的公婆相继去世。20113月份,孙女士的丈夫朱某突发疾病死亡。现朱某的两个哥哥主张房子的权利,称此房是其父母的财产。问他们有权利主张房子的权利吗?

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房已经不属于孙女士公婆的财产。在2003年孙女士的公婆已将此房赠与给了朱某,并办理了产权证书,此房已经属于朱某的财产。

孙女士的公婆死亡,此房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孙女士公婆的继承人,包括朱某的两个哥哥对此房没有继承权。

此房属于朱某与孙女士的财产,因此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四项的规定,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朱某死亡,朱某的继承人可以继承朱某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顺序继承,配偶、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

本案中,朱某的哥哥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朱某的房产,不能主张房子的权利。

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崔美虹

以上内容由崔美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崔美虹律师咨询。
崔美虹律师
崔美虹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8738人好评:8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沧州市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14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崔美虹
  • 执业律所: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51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北-沧州
  • 地  址:
    沧州市北京路文化艺术大厦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