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产是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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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8年3月份,以张某的名义在沧州市区购得住房一套,张某父母出资5万元交纳首付款,其余房子款项由张某以住房公积金贷款。2009年10月份,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一直偿还房贷。同年12月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登记房屋产权人为张某。2011年10月份,张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发生矛盾。现张某想提出离婚,问张某购买的房产李某能否分割?
律师解答:
在2011年8月13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解释中专门针对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问题作出了解释。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依据此规定,张某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张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分割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偿还银行支付的款项。如果房屋增值,还要针对还贷款项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张某给予李某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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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美虹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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