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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身份】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可否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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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今时代,各行各业都竞争激烈,经营一家企业需要付出很多心血,因此很多企业股东等都会出任高管、法定代表人等角色,亲力亲为地经营企业。但是股东们为企业工作究竟是股东的职责还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呢?今天我们来谈谈这个问题。

  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的 双重身份

  对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股东通过向公司投资、参与经营从而获取股权利益是股东在从事商事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手段,股东除了通过参与公司经营获得股份分红的权益外,还可以通过与公司建立真实有效的劳动关系和付出可资佐证的劳动量来获取劳动报酬,但二者在本质属性、表现形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且受不同的法律制度调整。一般情况下二者并无冲突或影响。

  可与公司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

  法定代表人

  如果要确定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最好是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该法定代表人既代表公司,同时又代表个人,上述两个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说,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能代表公司,也可能仅是其个人意思表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董事会聘请,基于这一原则,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亦应当由公司的董事会代表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代表公司与其个人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很容易说不清楚。如果公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也可以由其他股东签名确认或代表。这样其既受《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又受《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利益的维护,享受劳动者的权利。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应与公司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

  但如果没有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可以通过该股东实际所起的作用、领取报酬的事实、工作的时间、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等因素来分析判断是否为事实劳动关系。但如果参与管理的股东获得薪酬是基于以股东身份对公司行使管理职责(包括公司的日常管理、财务、经营业务等),而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提供劳动所得,将可能会被认为不是劳动关系,不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律师提醒

  法定代表人、股东的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独立存在,不应混为一谈,一般情况下二者并无冲突或影响,但需要通过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来确立劳动者的身份,以免产生角色认可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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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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