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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谁有主动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权利?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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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良禽择木而栖。职场生活中每天都有数以万计的人跳槽离开原企业。高管和掌握企业精新技术或是商业秘密的人员跳槽,竞业禁止问题显得尤其重要。但正因如此,很多用人单位盲目地要求每个劳动者都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最后一方不希望遵守时,矛盾随之产生。究竟竞业禁止是否所有人都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具有解除协议的权利?因此,我们有必要来普及一下竞业禁止中的几个问题。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是否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通常情况下会在协议中约定离职劳动者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从事与原来单位相同行业的工作,而单位则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那么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协议是否无效呢?

  “只限制无补偿”,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王某是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开发部职员,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王某在离职后两年内的不得到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若违反约定,王某将承担20万元的违约金。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王某在家待业,公司未向王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王某到某网站就职,继续从事相关的技术工作。网络科技公司得知后,认为王某违反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于是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但王某主张,双方虽签订有“竞业限制”约定,但未就补偿金进行约定,且其离职后,公司亦没有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约定。

  律师释法:


  “竞业限制”的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离职后的择业范围和预期收益,对劳动者的劳动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故为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也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案件中,《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并没有就补偿金进行约定,王某离职后,网络科技公司未实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王某亦未遵守竞业限制约定,故双方已通过事实行为的方式宣告“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故网络科技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此非强制性条款。用人单位提前支付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就履行补偿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提前足额支付补偿的,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合同义务。

  谁有解除约定的主动权?

  1、企业可否单方面要求解除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享有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权利,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当用人单位认为其商业秘密无需再继续予以保密时,竞业限制也就丧失了其所依附的基础,要求用人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协议则显然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利。而且,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丧失保护必要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也是对人才资源的浪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及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但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并应支付劳动者已经履行部分的补偿金。

  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协议,在解除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主动要求解除协议,劳动者也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可否单方面要求不再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者违约,仍需继续履行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解释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1、在用人单位并未解除竞业禁止协议前,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2、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同时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劳动者不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就无需再支付对其就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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