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武律师

练武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你知道吗】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并非都是夫妻共有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31
人浏览

  前几天,有居民何先生咨询我:他母亲在去世前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决定将其个人所有的房子给何先生一人继承。后何先生到房管局将该房屋登记在其一个人名下。现其妻子向他提出离婚,并以该房屋是婚后继承所得为由,认为是共同所有财产而要求分配,何先生想知道他妻子这样认为到底对不对?

  相关法规: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婚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应当如何理解“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是回答何先生问题的关键。

  练律师评说:

  《婚姻法》规定,婚后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是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般都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处理。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婚姻法》又专门作出特殊的规定,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中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享有时,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中的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何先生母亲遗嘱的内容明确了该房屋由何先生一人继承。该遗嘱只是为了排除其他继承人继承该房产而作出,并没有明确该房屋只归何先生个人所有,也就是说,没有排除何先生的妻子可以与何先生共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可能。故不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该房屋将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

  练律师提醒:

  在订立遗嘱或赠予合同时,如果没有明确财产只归继承人或受赠方—方所有,则婚后继承人或受赠人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除外”情形,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立遗嘱人真实意思是其财产只归继承人一个所有,继承人的配偶不能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话,在可能的情况下,须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清楚地注明排除继承人配偶享有的所有权,财产只归继承人一人所有。应避免出现类似于“一人继承”这样的模糊概念。不但要体现出由谁继承,还要体现出只归继承人“一人所有”这样的字眼或意思。方能充分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排除将来可能的争议。如果表述不清,最终将可能按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处理,而违背立遗嘱人的本意。

以上内容由练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练武律师咨询。
练武律师
练武律师
帮助过 5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练武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