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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补休】国庆假期上班后安排补休,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吗?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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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期讲到“国庆节加班”,引起了大家热议。不少人表示加班是常态,却从未给过加班费。劳动者在单位加班,用人单位如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现在人人皆知诉讼讲究时效,一旦过时就不会支持了,但要回加班工资的时效是多久呢?

  一、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由劳动者承担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如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则由用人单位举证。如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对象姓名、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劳动者签名等内容。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并不表示劳动者对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就不能主张,但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在两年保存期内,劳动者可以要求由用人单位提供记录,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发放加班工资等事实。这并不免除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对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劳动者需要自行举证。劳动者若尽到法律所要求的举证义务,其加班工资的主张将得到支持。

  Tips:考勤记录、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证人证言、工作记录、用人单位的陈述等都是证明加班事实是否存在的证据。取证的方法多种多样,录音也是一种可靠的取证办法。只是录音有技巧和方法,否则可能无效或达不到证明的目的。如你有需要,可以扫描文章最后的二维码关注练武律师的公众号后,发送“录音”,获取相关资讯。

  三、单位拒付或延期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加班,有权要求单位计算支付加班费或者补休,若用人单位不付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时,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还可以投诉到劳动行政部门,由其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标准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律师建议:

  1、用人单位在安排加班后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节假日加班的除外),不能剥夺劳动者的合理休息时间。

  2、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并与劳动者每月核对签字确定。

  3、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最好能保留加班的证据,为保障自身利益,以备不时之需。

  4、如在职时不便于提出支付加班费的要求,那么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就立即提出,最迟不要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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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练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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