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办证 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刘忠洲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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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办证 是否夫妻共同财产
参考 http://www.lawtime.cn/lawyer/lll570914576008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姻后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
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其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对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但是如果把配偶的名字写到房产证,那么配偶就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之一,离婚时,就不可以认定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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