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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一直不下开工令,承包人该怎么办?

来源:孟圣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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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孟圣祥律师

在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承包人经常会遇到发包人一直不下开工令或开工报告,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同时蒙受损失。作为承包人,如何有效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在实务中,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合同中对于开工日期的约定有二种:

第一种为:“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此时,发包方在约定的开工日期到期后,一直不下达开工令,承包人该怎么办?我认为,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令执行,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不能按期开工,说明发包人没有按约提供图纸或未尽到其他配合义务。承包人为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主张工期索赔,和材料、人工上涨部分的损失,以及其他可期待利益。根据1999年建设工程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结合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我认为,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自己设计交地联系单,送达发包人,这时可以从交地联系单确定的开工日期作为实践开工日期,主张工期顺延和赔偿损失。

第二种为“开工日期为**年**月**日”。没有“具体以开工令为准”,此时开工日期就按合同约定为准,从约定日期起按照第一种思路要求顺延工期并主张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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