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圣祥律师

孟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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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专利侵权案件诉讼基本操作及应对流程

来源:孟圣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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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证据保全

只要具备基本起诉条件后,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同时申请对侵权方进行证据保全。

法院是否接受申请、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对该诉讼胜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规定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通常情况下申请的证据保全措施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种:

(1)、查封或者扣押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设备等,并对专用模具、专用机械进行拍照;

2)、清点或查封被控侵权产品的成品与半成品的库存或数量;

3)、复制或扣押可反映生产或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金额以及利润的财务帐册或报表、生产记录、仓储记录、销售合同、报价单、销售发票等。因上述材料可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情况;

4)、提取被控侵权产品样品以及有关宣传资料、画册、产品目录等;

5)、复制电脑及各种数据储存器中涉嫌侵权的程序、图纸、相对应的技术参数、用料等技术资料以及内部管理资料、客户资料等等。

2、侵权方的抗辩及应对措施

被告在收到专利侵权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后,一般会咨询律师提出应诉方案。大致有如下几种:
  (1)、权利抗辩
   
被告提出权利抗辩时,通常是对我方的主体资格、专利权的权属、专利权的效力等方面进行抗辩。应对措施只需举示上述谈到的权利证据。

2)、不侵权抗辩
  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被告抗辩不侵权的,应证明侵权产品缺少了权利要求书中的必要的技术特征或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不同也不构成等同。因此被告的此种抗辩情形原告无须提供证据,原告只需根据法院调取的被告侵权产品及技术材料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因此该举证责任在被告。 

3)、公知技术(设计)抗辩
  所谓公知技术(设计),是指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为此被告应提供与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记载公知技术的出版物或有确切来源、销售或使用时间的产品实物及有关的辅助凭证,如产品说明书、产品图册、销售发票以及证人证言等。如该专利产品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可以不予理睬。
  (4)、先用权抗辩
  实务中使用先用权抗辩的倒有不少,但成功者却寥寥。主要是证据不足,通常情况下被告应提供以下证据:
  ①、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

②、在原告专利申请日之前已购置的设备数量及产能的资料。

该抗辩看对方是否可以举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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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孟圣祥
  • 执业律所: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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