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晓枫律师

潘晓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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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天津-天津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异时夫妻之间如何分割?

来源:潘晓枫律师
发布时间:2008-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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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于2000年结婚,婚后夫妇一直住在1997年小赵单位分给他的一套40平方米的旧房里。2005年,赵先生的父母想改善住房条件,就拿出全部积蓄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规定次年10月交房。由于赵先生父母年事已高,办房产证时就直接以赵先生的名义办理了,但事实上,赵先生未出一分钱。 前不久,赵先生和妻子因感情不和,两人想离婚。赵先生担心离婚后,按相关规定,妻子将分割这两处房产,但新买的这套房子是父母出的钱,实际上并非赵先生的私有财产。现在赵先生一筹莫展,希望能得到律师的帮助。 律师意见: 1、 关于第一处房产,因该房系小赵单位所分,并形成于双方结婚之前,故应为小赵之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2、 关于第二处房产,该房为小赵父母出资,但形成于双方结婚之后,似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何为“明确表示”,办理房产证时,把儿子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而没有把儿媳的名字写上,这种举动就可以认为是一种意思表示,既父母出资买房是对儿子一方的赠与,而不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此,有些省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明确规定,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或双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外,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所以,综合判断,此第二处房产,虽为小赵父母出资,且购买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为赵先生的个人财产,亦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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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潘晓枫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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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2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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