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二峰律师

邵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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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郑州

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强奸案件无罪辩护词

来源:邵二峰律师
发布时间:200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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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受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参加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随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陈述。被告人在第一次开庭、上诉状及本次庭审都提到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不让其睡觉逼迫做的供述,现在我们分析被告人供述,该供述时间是200874310分到810分,而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是20087322点左右,也就是说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5个多小时不进行审讯,而是在次日凌晨3点多才对其进行长达5个多小时非人道审讯,这是对被告人精神上的逼迫行为,明显是一种刑讯逼供。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再看受害人***的陈述,其陈述前后有多处矛盾,不能和其他证据印证。矛盾(一)详见第一本卷宗30页说到:李某要送我去学校,到学校后不让我下车,把我带到平氏路边的一个饺子馆,然后和我一块坐车去桐柏方向了。卷宗33页说到,做客车向西去(南阳),34页又说第一次是说错了。(二)卷宗34页提到,案发当庭晚上是被告人李某向马老师打电话替我请假的。卷宗44页,马老师证言说到当天晚上是受害人***自己打电话请假的。(三)公安机关问受害人有没有和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受害人说没有。补充侦查卷宗受害人陈述说到,***曾强奸过她。鄂公刑技法【2008】**号鉴定书可以证明受害人和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从以上矛盾说明受害人撒谎,其陈述可信度极低,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证人**、**、**等证言是传来证据,同出自受害人口中,而且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过性关系,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也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受害人姑姑报案是说,被告人拿刀逼迫受害人去南阳,明显和受害人陈述矛盾,也不能证明任何问题。至于**宾馆的住宿登记薄、场地指人照片,也仅仅可以说明被告人曾经去过的地方,不能证明是和受害人***一起去的,更不能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证人李**也没有证明被告人曾经把摩托车放到自己饭店里。公诉机关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人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至于受害人怀孕检查的记录与本案没有联系。

二、受害人***户籍登记年龄有误,公诉机关不能证明受害人真实年龄,不能证实其是幼女。

公诉机关认定受害人***是幼女的证据有:万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补充卷宗的几份证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已经户籍证明认定年龄,但是在本案中,受害人及其父亲都已经说明户籍登记的年龄不实,详见卷宗25页受害人父亲证言、受害人供述,这已经足以推翻受害人户籍登记的真实性,再加上第一次庭审和本次庭审辩护人提交的书证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所在村村民及干部),这些证据更加说明受害人户籍登记年龄的不真实。现在我们来看卷宗中受害人***的户籍证明,该户籍证明所载电子信息是20041224日录制,显示信息是迁入户口,但是并没有迁出地户籍证明,也没有户籍登记的任何原始凭据。卷宗50页***证言说到是因为老家***区,办事不方便,出生后一直没有上户口,直到全家迁移到**区后,通过村上帮受害人上的户口。公诉机关也没有提供村委关于受害人上户口的任何证明。请我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是凭什么上的户口?怎么填写的出生日期?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听受害人父母说的。

再看看辩护人提交的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我们知道现在我们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登记和育龄妇女孕检登记靠两级(即村委会、居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联防控制管理的,因为村委最了解本村情况,所以政府部门靠村委登记相关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只是备案登记,而村委登记相关信息有专人负责登门填写相关信息,辩护人认为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信息较为准确,而且时间较早,可信度更高,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受害人所在村村民及干部)等证据也可以相互印证其真实性。因为现在关于受害人真实年龄无法查证属实,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三、公诉人提到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登记信息不是受害人家庭信息,显然不能成立。

     纵观本案所以证据,尤其是受害人所在村村民的证言足可以认定流动人口信息卡、育龄妇女登记卡登记信息就是受害人一家的信息,登记卡名字写错字,在现实中很常见,因为村委专干登记时并不相信查看户口本,只是随笔写上的。退一步讲,受害人所在村有几户从**迁移来的,登记卡没有第二户姓名如此接近的人家。再说公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登记卡的信息不是受害人一家。既然说不是同一户人,就应该拿出那一户的相关证据。如果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是登记卡上信息是受害人一家人信息,辩护人认为本案所有证据更无法指控被告人有罪。

四、关于公诉机关补充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的规定第三百五十条规定,检察院应该自行侦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而不是要求公安机关侦查。所以辩护人认为补充侦查证据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依据。

五、关于本案的几种合理怀疑。                                                   

     1、受害人陈述自相矛盾,鉴定结论又证明受害人怀孕不是被告人所致。那我们不能排除受害人被**强奸后,再到最后怀孕被发现,受害人为掩饰**违背伦理道德强奸的丑陋行为,为避免***受刑事追究,而嫁祸于被告人,这是很符合逻辑的一种推理。公诉人提到辩护人要拿出证据证明这种可能性,是很荒唐的。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证据无罪,相反公诉机关要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而且这种证明要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

2、公诉机关对受害人***年龄无法查实,虽然辩护人不能证明受害人就是1992出生,但这种可能性很大。至少可以说受害人年龄不是户籍登记的年龄。

3、**宾馆的登记薄、和证人证言证明确有***这个人,而且也是苗圃技术员,被告人当庭也说是和***在南阳教育宾馆住宿,当然有这种可能。

4、受害人所在村委村民(证人)受压力,改变证言,案件前期律师调查笔录及证人自己所写证言,均证明受害人年龄问题,到案件退回补充期间,大部分证人改变证言,对受害人年龄问题避而不谈。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疑点多多,认定被告人强奸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而且有多种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达到刑事诉讼的定罪标准,请法院排除一切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站在公正立场对被告人作出公正判决,使案件经得起法律人推敲,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邵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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