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律师函
华浩律函字(2009)第87号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员工李**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邵二峰担任其委托代理人,与贵公司就李**劳动纠纷相关事宜进行处理。本律师听取了委托人李**的陈述、审核了相关证据材料,现特致函贵公司如下:
一、贵单位应支付李**补偿金、赔偿金共计:39556.26元。
贵公司单方与张彦宇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等条文之规定,贵单位应该支付上述费用。
二、贵公司应为李**补缴社会保险金85410.69元、住房公积金32777.13元或补偿等额现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及郑州市社会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贵单位应按照李**的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事实上贵公司没有按照其工资为基数为其缴纳,应予以补缴或补偿。
三、贵公司应该返还李**代替客户支付的债务13969.75元。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应该由负责业务的员工承担,即便是贵公司内部有相关规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四、贵公司应该支付李**2009年8月5日至10月1日的相关费用及9月份工资共计4250.35元。
鉴于贵公司与李**之间劳动关系比较和谐,本律师在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前向贵司做出郑重声明:希望贵公司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处理与李**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以上事宜。请贵公司于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本律师联系。否则将视为贵公司拒绝支付上述款项,本律师将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届时贵公司将承担更大责任。
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邵二峰
2009年10月15日
附:贵公司应支付李**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清单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