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应对公司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沈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1
人浏览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如何认定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上的混同,并追究股东的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是为了逃避债务;
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存在人员、业务、财务的混同,无法区分法人的独立地位的行为;
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利益。
认定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财产是判断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首要标准,从公司注册地址、人员组织、利益分配等方面综合判断。
以上内容由沈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沈明律师咨询。
沈明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 4175人好评:371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09号雨花客厅3幢3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