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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来源:王立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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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飞诉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0911 

 

【裁判摘要】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原告:王云飞,男,南京菲尼克斯电气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南通市望江楼新村。  被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  法定代表人:杜华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云飞因与被告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上海分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王云飞诉称:2005820071766 600200792066 600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辩称:原告王云飞自愿与被告签订《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双方约定原告离职后1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原告王云飞于2005829iiiPhoenix Rockwell Automation,Rittal  2007430200777200771766 600200792066 6002007925  另查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于2007624 814.5020074680020 40024 814.5020 400114 30688 199.092006126663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该公司和菲尼克斯公司的产品介绍,用以证明两公司在电源产品、工业以太网、接插线产品等方面均存在业务竞争。原告王云飞则认为菲尼克斯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少,与被告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仅仅是产品重叠和互补关系。  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提交中国工控网出具的市场份额调查数据,用以证明该公司与菲尼克斯公司的IO3.32.9HMI3.1 90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原告王云飞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王云飞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所确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是否有效,原告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云飞的实际工作地点在江苏省南京市,本案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即为江苏省南京市,故本案除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当适用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劳动争议的地方性法规。  竞业禁止义务是对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的权利限制,即规定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1214  一、原告王云飞与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  二、被告施耐德上海分公司要求原告王云飞支付违约金的诉讼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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