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胜律师

王立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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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偷走了我的房子

来源:王立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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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偷走了我的房子

《今日说法》2010年6月6日报道,陈女士与丈夫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陈女士抚养,房子归陈女士所有,并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房子过户到了陈女士的名下。但由于前夫一时找不到住处,暂住在陈女士的房子中。陈女士的房产证一直压在床底下,没有动过。突然有一天,陈女士获悉法院要拍卖自己的房子,陈女士这才慌了神。原来,陈女士的前夫乘陈女士不在家,偷着配了陈女士的房门钥匙,偷走了陈女士房产证。然后利用他嫂子的照片,陈女士的身份证号码办了个假身份证,就和他嫂子一起到房管局将陈女士的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然后按其大哥的要求,拿着“自己”的房产证为其大哥到银行抵押贷款170000元,因其大哥无力按期还款,银行起诉要求拍卖抵押的房子。陈女士起诉房管局,法院判决房管局的过户登记无效,但抵押权因善意取得而受法律保护。

我国法律上有一种制度,叫做善意取得制度。这种制度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一个骗子或者小偷或者财产保管者把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财产如果是善意的,那么第三人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的财产所有权人只能向骗子,小偷,保管者索要自己的财产。大家知道,向骗子,小偷,保管者索要自己的财产,往往要命有一条,要钱没有,这样,自己的权利就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之前,这种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不动产,不动产包括房地产,汽车等财产。《物权法》实施后,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里规定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看来妥善保管自己的不动产权利凭证,也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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