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树青律师

张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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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纠纷法院不受理

来源:张树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2-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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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种关系。这种同居关系不具备合法婚姻所具备的构成要件,不为法律所认可和支持。

因为同居关系本身的不合法性,因此只要同居关系的一方提出,就可以当然的解除同居关系,并不需要法院的判决来确定是否解除;所以,单纯的要求解除同居纠纷,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也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见,对于未婚男女同居而发生纠纷,一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同时涉及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纠纷的,或者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为了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法院才会受理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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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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