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信明律师

汪信明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

要求废除宽带不平等计费条约!

来源:汪信明律师
发布时间:200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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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宋**、女、汉族、 生于1981年*月*日,住址:九龙坡区***街9号1单元2-1,联系地址:高新区**地产大厦12-16汪** 转,邮编:40**39

委托代理人:汪**、男、汉族、生于1974年*月*日,住址:同上,申请人丈夫,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665***8  

被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营业分公司,住所:九龙坡区渝州路160号百科大厦五楼,电话:687**68,邮编:40******41

被申请人:重庆市**有限公司,住所:渝中区大坪正街51号,电话:68******433,邮编:400***2

 

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的《中国**“我的e家”之“e8系列1”宽带套餐协议》第六条关于“甲方(申请人)在当月15日前(含15日)开通宽带业务,当月所支付**宽带业务使用费按全月收取,15日后开通该业务,则按半月收取。甲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办理拆机,当月15日前(含15日)完成拆机的,当月支付的**宽带业务使用费按半月收取,15日后完成拆机的,则按全月收取,包月限时的,包月上网时限同样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时限的全月或半月”中有关申请人开通或拆机时按15日半个月作为计费周期收费的条款无效;

2、裁令两被申请人连带赔偿申请人宽带使用费23.8元,或者将申请人包年使用宽带的期限调整为2007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3日,并且增加赔偿申请人受到的损失1088元;

3、裁令两被申请人将宽带套餐协议的前述计费周期调整为以“日”为单位,并向全市**宽带用户按平均法则延长14日宽带使用业务,以返还因前述无效计费周期条款所得的非法收益;

4、裁令被申请人在宽带所包套餐期限届满时申请人未提前要求续约的情况下自动终止提供宽带服务;

5、本案产生的一切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7年9月向第一被申请人电话申请安装宽带,其标准为第一被申请人提供的1088元包年套餐。第一被申请人于2007年9月24日为申请人安装开通宽带服务,同时要求申请人签订宽带套餐协议,否则不能安装。申请人安装宽带之前,通过电话了解的均是1088元包年即12个月365天的概念,但当申请人于2007年10月12日交费时,才发现计费周期为2007年9月1日开始,后查看合同和电话资询客服,得知:“计费周期以开通当月的上下两个半月即每15日计费,申请人的包年终止时间为08年9月15日而不是足够一年365天的08年9月23日,且到期后,如果申请人不取消或变更宽带使用业务,则被申请人自动续约并收费”。

申请人认为,按照1年365日的法定统计准则,绝大多数宽带使用人都会像申请人一样不会绝对在每月1日或15日开通宽带或完成拆机,因为在安装宽带之前使用人并不知道协议条款内容;而且第一被申请人也不可能安排员工专门在每月1日或15日安装宽带或拆机而其余时间不安装或拆机。这样,和申请人一样的绝大多数宽带使用人会因开通而少使用宽带1-14日和因拆机而多交纳1-14日的宽带使用费,申请人在本案中就因为24日安装少用了8日,冤枉付费23.8元,因此,被申请人按照15日半个月作为计算周期收费的条款对消费者来说明显不合理、不公平。由于宽带给人的生活、工作带来极大的便捷,越来越多的家庭都已经离不开宽带,而两被申请人利用其公用企业的强势地位,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作出对申请人等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属无效。同时,按照诉讼法上对1年期间计算单位为日的规定和1年365天的统计准则,两被申请人应将计费同期调整为以日为单位。并且向网通学习,取消15日半个月的计费周期,还有就是在所包套餐期限到期后在使用人未提前要求续约的情况下自行终止提供服务,既保障双方权益,又避免社会公共资源的浪费。另被申请人在包年套餐宣传中承诺其1088元包年为12个月365天、而实际上又不按照365天履行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应对申请人损失增加赔偿。第一被申请人是第二被申请人的分公司,其权利义务应该由第二被申请人连带承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督促国有公用企业的两被申请人严格依法经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仲裁法》及所签仲裁条款向贵委申请仲裁,恳请裁如所诉!

此致

重庆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附:1、宽带套餐协议、交费发票、宣传资料、网通业务服务协议复印件各1份;

    2、录音光盘1张。

以上内容由汪信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汪信明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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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汪信明
  • 执业律所: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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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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