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国律师

邵先国

律师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罪名的认定(案例)

来源:邵先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8-12-10
人浏览

张A等销售伪劣产品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01131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别名张**),男,25岁(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尤B,男,20岁(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初中文化,河北省邯郸市**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1月12日被羁押,同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尤B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及其辩护人贾长兴、被告人尤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5年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张A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南宫桂亭商店购入大量假冒的“中华”、“玉溪”、“小熊猫”、“红塔山”等品牌的香烟,后其向本市丰台区**超市的李*、丰台区**达商店的张*、丰台区**个体商店的李*等人的烟草销售点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尤B帮助销售。2006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A为逃避查处,指使被告人尤B将存放在本市丰台区**村一出租房内的假烟,装到车中准备运走时被查获。当场查扣假冒伪劣香烟4176条,价值人民币209 000余元。后被告人张A被查获。并提供了下列证据:证人尤*、史*、梁*、黄*、李*、张**、李*证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北京市丰台烟草公司价格证明,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卷烟清单,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提取说明、工作说明,个体商户营业执照,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破案报告、到案说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A、尤B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A、尤B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A辩护人意见为,被告人张A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6年1月间,被告人张A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南宫桂亭商店购入大量假冒的“中华”、“玉溪”、“小熊猫”、“红塔山”等品牌的香烟,后其向本市丰台区朱家*超市的李*、丰台区**商店的张*、丰台区**个体商店的李*等人的烟草销售点进行销售,期间被告人尤B帮助销售。2006年1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张A为逃避查处,指使被告人尤B将存放在本市丰台区南宫乡西王佐村一出租房内的假烟,装到车中准备运走时被查获。当场查扣假冒伪劣香烟4176条,价值人民币209 000余元。后被告人张A被查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李*、张*、李运生证言证实被告人张*向其销售假冒伪劣香烟的事实。2、证人尤*、史*证言证实被告人张A、尤B使用史桂亭的营业执照销售卷烟的事实。3、证人黄志刚证言证实其帮助被告人张A、尤B运送假烟的事实。4、证人梁旺证言证实被告人张A从其处租赁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王佐房屋的事实。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李*、张*、李*辨认出被告人张A是向其销售假烟的行为人。6、北京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证实从尤B驾驶的汽车及被告人张A租用的房屋内起获的卷烟为假冒伪劣卷烟。7、北京市丰台烟草公司价格证明证实起获的假烟批发价格为209 041.4元。8、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查获卷烟清单,北京市丰台区烟草专卖局提取说明、工作说明证实查获、处理假冒、伪劣卷烟的数量。9、个体商户营业执照证实北京市南宫桂亭百货商店经营者为史*。10、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云岗派出所破案报告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被告人张A、尤B的供述与以上证据证明的情况在基本事实上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A、尤B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尤B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A、尤B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尤B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从被告人张A、尤B处起获的卷烟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张A、尤B予以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尤B适用缓刑。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打击刑事犯罪,对被告人张A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尤B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A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06年10月11日止。罚金己交人民币三万元,其余罚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尤B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己交人民币一万元,其余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威 
人民陪审员    殷一弘 
人民陪审员    吴国洋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 欣

以上内容由邵先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邵先国律师咨询。
邵先国律师
邵先国律师
帮助过 833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加新路1号加新时代印象一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邵先国
  • 执业律所: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5001*********0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重庆-重庆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加新路1号加新时代印象一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