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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蔡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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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问题,媒体讨论的很多了也很久了。有普通公民和法律人士的争论,也有法律人内部不同观点不同认识的讨论,真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浏览一下争论的内容,绝大多数普通老百姓认为明星代言广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律人士绝大多数认为明星们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应当承担道义上的责任,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我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践工作的普通律师,认为这个观点在刑法上绝对是正确的,然而在民事法律领域这种说法过于机械过于学究气,说难听一些就是“法呆子”。我承认没有某些法学专家教授的理论功底,更没有他们动辄什么“说”什么“原则”的依据。对于动不动就说某事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法制不健全、我国的法律有漏洞等等的说法非常不赞同,我认为任何发达的法律制度完美的国家不可能事无巨细、包罗万象地把什么问题都规定在法律条文中,所以才有判例法才产生伟大的法学家。 说明星们不承担责任在法律上的理由是:广告法等相关法律中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的规定,而没有广告代言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如果法律人事们以这样的理由与广大的非法律人事辩论,我本人认为确实显得苍白无力而且有些钻牛角尖的味道。 我认为,法无明确规定的应当适用法律原则,对法律不能机械的去理解去适用去照搬照套,就象以前法律界讨论某男同时与两位女性结婚办婚礼,一个办理了登记一个没办登记是否构成重婚一样,似乎我国婚姻法对重婚规定的条文出了问题似的。回到明星代言广告,那么广告法没有规定《民法通则》有没有规定,明星取掉外衣是不是公民?在法律人的眼力明星也应当与普通公民在法律上没有区别。明星代言是不是民事行为?他的行为也完全可以用是否构成欺诈来判断,如果构成当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据有关报道葛优事前没有与亿林公司相互串通共谋,只能说明他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已,并不能说明不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有明星相互串通共同谋划虚假代言,广告主构成犯罪时肯定应当追究明星的刑事责任了。 因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要根据民法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果构成欺诈该承担民事责任就承担民事责任。亿林公司没有林地却向全国出售,这点葛优不知道吗?如果知道却收取代言费欺骗他人,当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福林按语:融资网搞了个专题《营销诈骗案:葛优该承担啥责任》邀我发表自己的观点,我就写了下列未认真推敲的短文当即发出去了,对与不对请大家批评。看别人的观点请点击(http://pbcrz.com/meilifangtan/fangtan_yilin.html)瞧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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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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