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林律师

蔡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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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小案件看诉讼成本

来源:蔡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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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5000元,两级法院审八年是否值得 [案情简介] 1987年12月毛某将有价柴油票1.5吨交于赵某兑换汽油,双方口头约定1.5吨柴油兑换1.5吨汽油互不找差价。随后,赵某找某市某区食品公司经理陈某,用柴油票换取了1.5吨汽油提货单,赵某又将提货单交于某市食品公司汽车队队长张某,张即派车队司机毛某某(系毛某堂哥,奇巧之处在此)开油罐车将汽油拉回公司车队油库。 多年来,毛某在既拿不到汽油票又要不到汽油款的情况下,向某区法院起诉赵某请求按当时价格偿付汽油款及利息5250元。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1993年5月10日法院出具调解书:毛某放弃利息,其余5000元赵某于1993年9月30日前偿还。 2000年某区法院对上述早已调解的案件进行再审。法院再审判决书中的理由是本院上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994年1月强制执行时,原审被告赵某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追加被告张某,第三人毛某某”云云,(事实上从案卷材料中看得见的是1999年4月20日赵某的《再审申请书》。事后据知情人讲,再审是省人大个别领导人监督的结果)2000年9月7日的再审的结果是:一撤销原民事调解书;二再审第三人毛某某赔偿毛某汽油款损失5250元。 毛某不服此再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2000年12月12日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判第一项;二撤销原判第二项;三毛某某退还张某1.5吨油票,张某退还赵某1.5吨油票,赵某退还毛某1.5吨油票。以上油票如退还不了,以当时的价格计算赔偿。 毛某和毛某某看到这终审判决真是瞠目结舌,如坠十里雾中。毛某2001年——2002年又向省高级法院申诉,据我所知,申诉没有任何结果。 [奇妙所在] 本案中的毛某1941年人、赵某1937年人、张某1936年人、毛某某1937年人。2002年时,据毛某讲有人早已作古,如果他真的地下有灵,不知如何看待我们现阶段的法律、法院以及法官。 本人是再审上诉时经大学同学拉扯介入此案的,在见到再审判决时的第一感觉是:现代版的葫芦僧判断葫芦案。当二审判决出笼时我的感觉是:我们的法官实在是太聪明太有智慧了,如此巧妙地判词我国的古人和现代的西方人绝对不可望其项背! 该案有两巧一奇一绝:两巧一是1993年调解此案的是本人的大学同学;二是毛某是另一大学同学的老乡和同事。一奇是毛某某正好是毛某的堂哥,但他1987年受车队队长张某指派为单位拉汽油时绝对没想到与他堂弟有何关系,更想不到13年后退休在家怎么糊里糊涂的成了给堂弟赔偿汽油价款的责任人。一绝是二审开庭时,审判长听完各方陈述看完证据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准备当庭宣判时,主办法官给审判长小声嘀咕了几句。案子最终延期宣判,判决的结果巧妙地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论,而且从法律关系上看一环扣一环,似乎逻辑严密无懈可击,最令人叫绝的是13年前的油票,明明审理清楚提了汽油却让相互之间进行退还,如此判决能不令人叫绝吗! [几点思考] 1、一个区区5000元调解结案的小案件,时隔7年之后进入再审究竟为了什么? 2、再审难道真是为了所谓的有错必纠吗? 3、撇开本案不说,如果真是依法审理公正判决,那么二审终审后又有再审存在的必要吗? 4、我国现阶段的再审制度是在维护生效判决的尊严还是嘲弄二审终审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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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福林
  • 执业律所: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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