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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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无头案”

来源:蔡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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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无头案” [案情梗概] 1997年10月 ,陈某与于某协商共同出资购买一辆公爵王牌小轿车,陈某和于某系同一单位的员工,于某为单位领导开车,而陈某借助该单位领导在外面做一些生意。于某家父哥哥也有公司作生意且与陈某有过合作,于某哥哥在和陈某的生意结帐时应支付10万元,但双方的合作以及结帐均为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材料。 由于9年前的汽车买卖没有现在这样发达,陈某于某约定好到长春去接车,于某哥哥也承诺等他们到长春后将购车款汇去。陈某带2万元现金和于某夫妇一路花销,1997年12月车接回来后办理在于某家开办的公司名下,车交给于某驾驶主要提供单位领导使用。 1999年10月,陈某于某就车辆归属及出资问题进行协商,于某表明要车支付给陈某10万元,随后于某拿一份拟好的《协议书》陈某见与约定好的内容相符签字同意,其中协议书中还由陈某于某的同事赵某作为公证人(其实就是见证人)签字,陈某拿一份赵某是否拿协议陈某未太留意,后来听赵某说于某认为赵某作公正不用留协议书,也就是说另外两份协议书于某一人持有。 后来陈某多次向于某追索10万元购车款无果,遂请求当时双方的那位领导出面协调,该领导也确实进行过多次调停,于某告诉该领导将陈某手中的《协议书》拿来他就支付10万元,陈某听了该领导的话将《协议书》交给了领导,当时交原件前留了一份复印件,于某在拿到这份《协议书》后既不支付款项也不退还《协议书》。在后来该领导退休于某内退,该领导与陈某一起多次找于某但多次无功而返。 2005年陈某找到某领导写了关于协调其与于某纠纷并通过他于某拿走《协议书》原件情况的书面证言,找到赵某证明其与于某签订《协议书》的经过的书面证言,连同该《协议书》复印件一起作为证据向某市某区法院起诉于某。于某答辩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其与陈某之间根本没有任何关系,陈某纯属无理讹诈,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一审判决于某偿付陈某10万元。 于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陈某于某当时的领导,纠纷的调停人和于某要走《协议书》原件的经手人出庭作证,赵某也出庭对当时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情况作了证。重审再次判决于某偿付陈某10万元。于某仍然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在上诉审中拿出1997年其哥哥向长春汇款的原始票据以证明购车款与陈某无关,陈某以不是新证据拒绝质证。 [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1、直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证据为复印件,而三份原件归于某一人之手,于某拒不提交法院怎么办? 2、按照证据规则证人确实必须到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质证,一审依据证言判决确实不妥。 3、陈某的出资无法拿出确切有力的证据也是本案的难点之一。 4、如果判决真象于某想象的那样三份协议书全归自己,债权债务成了现代“无头案”,是现代法律的可喜可贺之处还是可悲可叹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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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福林
  • 执业律所: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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