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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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责任

来源:蔡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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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责任 本人曾经写过一篇《律师与记者》的杂文,认为律师与记者的社会责任相同,共同肩负着让社会民主化法制化的历史使命。有网友发表观点认为律师其实没有这样的社会责任,律师说透了与演艺歌星最为相近,都想出名爱出名而且都在努力争取出名,名律师与名演员歌星没有什么两样,律师忙着接案子挣钱就像演员歌星忙着接片子赶演出。我不敢说人家说错了更不能说人家说的不是事实。 前段时间有幸拜读邹光明律师写的《大律师与小律师》一文,深切感受到他对“大律师”和小律师生活的总结和概括真可谓入骨三分,如果没有对律师生活的体察没有对律师行业的熟悉是无法做到那样细致入微的描述的。也许,“大律师”们是根本没有时间抑或不屑于去读这类文章的,即便是无意间看到了,也没有时间或者甚至认为没有必要反思文章作者的现实批判意义的,“大律师”们已经非常熟悉并热衷于作者所描述的那种生活,美滋滋以自己为这个行业的领军人物、小律师们追求的目标学习的典范而自居。 诚然,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承担法律公平公正的责任,只有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律师的工作既不神圣也没有多么高尚。然而,律师作为一个群体,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就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应当代表人数众多的社会中下层人群发出声音,为他们的利益奔走呼号,作为私权利的代言人对抗公权力的滥用和对私权利侵害。因而,这个群体不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是一种让国家政治统治依法进行、经济管理符合广大人民利益、整个社会运行机制法制化民主化的中间力量。因此,有人包括有律师认为聘请律师是高档消费,律师本身就是为有钱人服务的;也有人认为律师应当进入到决策者阶层,但我不禁要问当律师进入决策者的序列时还是律师吗?显然,让律师参政议政并不是让律师努力去当官,而且应当明确地是律师参政议政的目的不是为了自己或这个群体的利益,而是为了最广大的人民的利益。那些满脑子只为富人提供服务的律师,想方设法去当官的律师确实忘记了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 不可否认,当今社会作律师很难,作一个符合这个职业本来特质的、广大人民群众真正称道的律师更难。在有些人看来律师就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法师(讲迷信的道士)。也有人认为今天的律师就是封建社会里的讼师、师爷,而许许多多地文学作品、影视戏曲将封建社会的讼师加以贬斥、丑化、鞭挞,借以表达对律师服务的不满。如前所述,古代的讼师与今天的律师没有任何传承关系,今天的律师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然而,我们确实无法否定今天的中国文化与古代中国文化的传承关系,也就是说在传统习惯上 “官本位”的思想仍然深深地存在于人们地意识中,企盼明君、渴望“青天大老爷”的情节根深蒂固,从上一世纪之初的新文化运动至今已有百年,但我们的文化仍然不能完全接受民主法制至上的精神。律师这个“舶来品”的外来文化名词自然沦为传统文化里固有的讼师形象就不足为奇了。更有文章明确称“讼师”就是律师的鼻祖,在这种政治和文化夹层中生存的中国律师就无法逃脱被轻视甚至被蔑视的命运。在这种现状下,如果连那些做大做强了的“大律师”也不明白自己的历史使命、不承担起这个职业本来的社会责任,这个职业就活该受到嘲弄和讥讽。 按照邹光明律师描写小律师为生计而疲于奔命,办理的全是收费低难度大的小案件,与公权力发生冲突的案件,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类案件往往又是最普通老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而“大律师”是社会上流中的一员,接的动辄上百万代理费的大案,服务对象均为大公司国家机关或大集团。小律师既没有社会影响力,又没有多少经验技巧,人微言轻无能为力有时只能陪委托人叹息。“大律师”有知名度影响力有经验有能力有话语权,但懒得办理那些出力不讨好的小案,更何况还有许多社会活动要参加许多关系要摆平,怎么能为小小老百姓的小事,与有权机关单位部门去较劲呢?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律师”确实不如大记者受普通老百姓的欢迎。有很多大记者敢为老百姓的事拼命,而不是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 总之,大律师应当承担起老百姓需要你办理、而且你自己也确实能够办理的普通案件,这是律师的一种社会责任,而不是等你当了某个官以后再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祉,那将不是律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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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甘肃至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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