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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来源:冯文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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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劳动争议规定,劳动争议纠纷的范围包括:1、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 2、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 (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3、福利待遇纠纷

应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区别。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41日起施行)

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3、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6)经济补偿金纠纷

164、社会保险纠纷 (1)养老金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

165、福利待遇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日起施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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