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来源:冯文锋律师
发布时间:200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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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09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2008年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各地5月1日起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宁波市可按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执行)。
2008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2727元
2. 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5158元
3. 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9258元
4. 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费支出:7072元
5. 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4146元
6. 住院伙食补助费(赴外地治疗随同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 住宿费人/天:150元
200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
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5918元,比上年增加1315元,增长5.3%,日平均工资为99.3元。其中:不含私营经济的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146元,比上年增加3060元,增长9.8%,日平均工资为130.8元。
2008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分行业年平均工资
计量单位:元
行业
|
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
其中
|
|
不含私营的单位
|
私营单位
|
||
全省
|
25918
|
34146
|
19419
|
(一)农、林、牧、渔业
|
23090
|
31071
|
16157
|
(二)采矿业
|
23496
|
27385
|
21389
|
(三)制造业
|
20125
|
23629
|
18234
|
(四)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64246
|
68050
|
20676
|
(五)建筑业
|
23173
|
25252
|
22168
|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7179
|
40991
|
24592
|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63168
|
70982
|
25690
|
(八)批发与零售业
|
27528
|
34163
|
20688
|
(九)住宿和餐饮业
|
18921
|
22052
|
16155
|
(十)金融业
|
92167
|
92509
|
59500
|
(十一)房地产业
|
32900
|
38444
|
25947
|
(十二)租赁与商务服务业
|
28310
|
29297
|
24064
|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于地质勘查业
|
45396
|
52261
|
22133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28147
|
30675
|
17570
|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
21816
|
31991
|
15861
|
(十六)教育
|
48389
|
50090
|
23187
|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50756
|
51938
|
22913
|
(十八)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
44968
|
51605
|
16422
|
(十九)公共管理域社会组织
|
57346
|
57346
|
|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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