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一鸣律师

曾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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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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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曾一鸣律师
发布时间:20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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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那么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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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下马庄路呈意大厦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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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一鸣
  • 执业律所: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3*********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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