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振兴律师

谭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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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劳动纠纷,刑事案件,医疗纠纷,行政纠纷,房产纠纷,损害赔偿

过失

来源:谭振兴律师
发布时间:2008-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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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失的意义
行为是社会上具有意义的人的行动,这种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行为。过失犯的不法与责任内容不是根据意思而是因不注意而违反了法律秩序的命令,因而过失比故意处罚要轻。但过失不是故意的减轻形态。
过失的结构
责任要素说认为,过失与故意一样作为心理,主观要素不过是责任形式,违反注意义务也仅仅作为责任要素而具有意义,例如,司机在合规范的驾驶中,突然有人跳入企图自杀,未来及刹车而致使其死亡,认为该情况下,司机违法是违反常理的。仅以出现违法结果,即可属于过失犯的构成要件,且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即为违法。此说,将违反注意义务即将过失视为责任形式,是体系上的混乱。
新过失理论认为,过失犯的过失即违反注意义务并不是单纯的责任要素,而是违法性要素。违反注意义务属于违法性要素的观点就是被允许的危险的理论。(被允许危险的理论:不能将基于预见可能性与避免可能性的一般性危险禁止无限制的适用于当今社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使可以预见且避免的危险,也不能全盘禁止,这种危险被称为被允许的危险。例如,汽车交通中即使遵守所有交通规则,也包含着指使他人受损的危险。“被允许的危险”在提供了社会要求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因而只能认为其是构成要件要素,而非违法性阻却事由。)
构成要件要素说认为,过失并不只是过失犯的责任要素或违法性要素,而是构成要件要素。在组成不法内容的结果物价值上无法区分过失犯与故意犯,只能根据行为无价值来区分。
过失的双重功能说认为,过失与故意一样,是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但同时也具有作为责任要素意义的双重特征。
二 过失的构成要件
1.违反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的标准:
客观说认为,客观的决定构成要件要素的违反注意义务。
主观说认为,将行为人个人可能履行的注意义务限于构成要件阶段的理论。主观说忽视了过失犯的特性而将过失犯的体系与故意犯的体系一致化。
2.结果发生,因果关系与客观归属
违反注意义务的关联性
过失犯的结果只有在其违反注意义务而发生时才能客观的归属。因此,即使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且发生了构成要件性结果的情况下,如果足以认定即使履行了注意义务也会发生同样结果,客观归属就被否定。例如,驾驶不注意时,碰撞了突然闯进行车道的行人,如果即使驾驶时注意也无法避免相同的结果,违反注意义务的关联性就被否定。
保护目的的关联性
结果必须在规范的保护范围内法身。即受到侵害的规范应该是以避免所发生结果为目的的规范。例如,驾驶人让无驾照的人开车而发生事故,但事故的原因并非开车不熟练,而是嗑药后驾驶,保护目的的关联性就会被否认。因为,即使如无让无驾照的人开车的行为,事故就不会发生。但,禁止无驾照人驾驶是以禁止不熟练的人开车为目的的。因而无法认为发生的结果在受侵害规范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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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华润大厦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谭振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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