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遂的教唆
来源:谭振兴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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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教唆(Anstiftung zum Versuch)是教唆人在教唆时已经预测被教唆人的行为只能达到未遂的情况。
例如甲知道丙的钱柜没有钱,却教唆乙盗窃。又,甲教唆乙杀丙却在乙杀丙时候阻止乙杀害丙。再,为使他人作为犯人受罚,而促使他人犯罪,并在即遂之前逮捕的陷阱侦察的刑事责任认定也与之关联。未遂的教唆不具有教唆的故意,所以不构成教唆犯是通说。
我认为,既然未遂的教唆,前提要分析是不是“未遂”,我们说的“未遂”,存在争议的问题是不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之判定。在此也是如此,例一中,显然是不能犯,如果丙之既遂显然不出自甲之教唆,当然甲能预料到乙之钱柜亦有有钱可能时,属例二。例二中,通不能犯未遂,甲教唆时,应当预料到,不是超人或者奥克曼的自己无法十分把握挽丙于不死,一旦发生,此时意料之中。甲应承担未遂的教唆之即遂。
例三,陷阱侦察的度,在不能诱导犯罪。暴露犯罪意图或者为有犯罪意图人提供更容易犯罪的场所是可以的。属刑事侦察题目,暂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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