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的着手及过失问题
来源:谭振兴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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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正的不作为犯的构造是行为人有实施某种法律明文规定的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如偷税罪中行为人有纳税义务,遗弃罪中,行为人有扶养的义务。因此,纯正的不作为犯,应当以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积极履行某种义务,有能力而不履行,一旦不去实施法律所规定的规范行为,又能达到刑法评价的程度时,就可以认定为其已“着手”。
在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场合,当法益侵害的危险已经发生,行为人意识到这种危险的存在,不实施作为,即认定为“着手”。当没有行为人作为就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由于行为人事先有作为的义务,行为人却不作为所发生的法益侵害达到危险的程度,即可确定行为的“着手”。
纯正不作为犯的过失问题,刑法有规定的才处罚。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过失问题,属于过失犯罪。刑法有规定的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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