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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利用基金财产参与结构化发债、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违法违规案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15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案件指引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灵魂和根本。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的受托人,应当将投资者的利益置于首位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关键词:信义义务;利用基金财产牟利;信息披露义务

案例一

A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宋某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经理,刘某为A公司投资经理。

宋某某、刘某作为A公司的投资经理,为协助某证券公司获得债券发行人一级市场债券发行的承揽承销资格,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A公司发行私募基金募集资金,以面值购买债券发行人指定交易对手方持有的二级市场存量债券,并持有到期。买入该债券时,债券市场报价显著低于面值,且部分债券长期缺乏流动性。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获得相关业务收入后,按照事先约定的分成比例向宋某某、刘某支付报酬

A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的违规行为。


案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持专业化运营原则,不得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是市场金融秩序保障的重要要求,也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关键词:专业化运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案例一

E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创投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2019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F公司、G公司等区县级城投平台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向E公司转入资金,E公司使用转入资金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F公司、G公司等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配合发行债券25.75亿元。

债券成功发行后,E公司将债券转让给第三方机构,并代债券发行方向受让债券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融资服务费、咨询服务费。

E公司为城投平台公司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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