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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后的行政机关的备案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29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答疑意见:

我们认为,备案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需要审查该行为是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第一,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以行政行为是否对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作为判断标准。

第二,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第2条第三项规定,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制度。经网签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作为当事人办理银行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涉税业务等的依据。据此,网签备案行为与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紧密相连。因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备案、拒绝或者拖延备案、拒绝备案更正等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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