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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思路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裁判要旨

不动产连环交易中,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二手出卖人)名下的不动产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次买受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次买受人与被执行人在不动产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在次买受人已支付全部价款且非因次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次买受人对不动产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一般金钱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本案案号:(2020)渝0154民初6142号,(2021)渝02民终1957号,(2023)渝民再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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