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赵江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如果信托项目发生了风险事件,信托公司需要采取哪些措施?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18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答:根据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如果发生了风险项目,信托公司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落实风险责任。健全信托项目风险责任制,对所有信托项目、尤其是高风险项目,安排专人跟踪,责任明确到人。项目风险暴露后,信托公司应全力进行风险处置,在完成风险化解前暂停相关项目负责人开展新业务。相关责任主体应切实承担起推动地方政府履职、及时合理处置资产和沟通安抚投资人等风险化解责任;(2)推进风险处置市场化。按照“一项目一对策”和市场化处置原则,探索抵押物处置、债务重组、外部接盘等审慎稳妥的市场化处置方式。同时,充分运用向担保人追偿、寻求司法解决等手段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3)建立流动性支持和资本补充机制。信托公司股东应承诺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约定,当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必要的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全额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信托公司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的,监管机构要区别情况,依法采取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4: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130-3100-867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