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北京律师 > 赵江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信托合同》签署是否意味着信托产品成立?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9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答:不是。信托产品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条件成立,依法需要办理信托登记或者主管部门审批的信托项目,于办理完毕信托登记手续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成立。单一资金信托产品一般于信托文件签署并于信托财产交付后成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账户专户,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荐、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00-24:00

律所机构: 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130-3100-8678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