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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房屋买卖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虽然法律并不禁止案外人在人民法院已对执行标的物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以被执行人为被告就执行标的物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司法机关更倾向于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非另行提起确权之诉。司法机关采取这一政策的背景是,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其财产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为逃避强制执行,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通过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获得生效法律文书,用以对抗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确权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前者只涉及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属关系,后者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三方当事人的多个法律关系。执行异议之诉中,处于对抗地位的当事人通常是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鉴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当事人之间的对抗、辩论来发现事实,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有利于查清事实、解决纠纷,也更有利于遏制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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