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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能否拒绝受领债务人抵债股份,转而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能否拒绝受领债务人抵债股份,转而要求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简答

 

 

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金融机构有权于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同时,起诉债务保证人要求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及时裁判。

 

二、金融机构未受领重整转股股份,而起诉要求保证人清偿的,保证人清偿后可代为受领相应转股股份。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生效时间较短,实操层面尚具有不确定性。金融机构宜尽早向保证人主张清偿责任;并及时与管理人沟通,将对应金额的转股股份转付保证人,或对保证人进行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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