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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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未经拍卖变卖而协议抵债取得债务人财产,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29 浏览量:0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一、如金融机构抵债行为最终被认定不构成善意取得,且金融机构后续已通过拍卖处置货物,则构成法律上无法返还原物之情形,金融机构将面临第三方权利人索赔之风险,而对于后续处置价格低于抵债金额的差价部分,亦有可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根据破产法解释,即便抵债后六个月内债务人破产,但协议抵债行为仍属执行程序下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撤销抵债协议的请求较难得到法院支持。此外,如协议抵债不构成善意取得,因破产债务人并非货物所有权人,其管理人当然无法作为适格主体请求金融机构就差价部分承担责任。
三、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就当事人间协议抵债出具裁定。目前,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主要持否定态度。考虑到案涉货物权属存疑且抵债裁定可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执行法官不能排除抵债裁定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可能,较大可能对出具抵债裁定持谨慎态度,实际沟通存在较大难度。
四、除上述风险外,金融机构适当关注相关货物是否已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并同时关注因货物权属存疑导致无法委托拍卖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