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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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物对外出租,金融机构申请执行的,何种情况下可以涤除租赁?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3-14 浏览量:0
一、分析租赁与抵押、查封对抗顺位时,基本的前提是,该租赁真实、合法、有效;一般而言,需符合如下要件: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协议、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交付租金、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协议所涉房屋。若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与承租人之间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租赁,或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承租人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不动产。
二、在分析租赁与抵押、查封对抗顺位时,抵押时点的判断标准为“登记之日”;查封时点的判断标准为“送达登记机关之日”;租赁时点的判断标准为“签订租赁合同+实际占用之日”。
三、如果抵押、查封在前,而租赁在后,则推定承租人明知案涉房屋已查封而可涤除租赁。
四、如果租赁在抵押之后、查封之前,需要区分抵押权人是否为该司法拍卖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五、如果租赁在抵押、查封之前,承租人不能排除司法拍卖;但是,租赁合同依旧有效,承租人可以排除转移占有,继续占有使用该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