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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退休年龄员工伤亡,雇主责任险要赔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2-21 浏览量:0

事故发生在2019106日早上7点左右,当时,老张驾驶着摩托车,带着老王一起去上班。在一个丁字路口,不幸与案外人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此前不久,两人一同入职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工作内容都是被派遣到一家钢铁厂从事清洁工作。

 

老张和老王两人都不幸去世。然而,两人去世后得到的赔付却完全不同。老王有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裁决仲裁书,被认定为工伤,拿到了工伤赔付。可老张却没有被认定为工伤,原因是他是超过60周岁后再次被企业聘用的,一般不被认定为与企业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劳务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规定。

 

虽然没有拿到社会保障的工伤赔付,但雇佣方劳务公司还是给予了老张赔付。劳务公司之所以给予赔偿,一方面,是因为公司与老张的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对员工上下班途中的人员伤亡负责;而另一方面,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劳务工作的单位,公司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

 

事后,劳务公司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60万元的要求。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不予赔付。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老张已经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没有劳动关系的员工在上下班期间伤亡的,企业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雇主责任险就缺乏触发的前提条件。

 

劳务公司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劳务公司在本案的相关事故当中,对于张某的死亡是否具有法定的赔偿责任?而这个责任是否属于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范围?

 

劳务公司指出,在他们投保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里,明确规定涵盖了上下班期间。

  

 

而保险公司却提出,这个条目是有前提的,一个小前提是,应是从事与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业务工作而遭受的意外;另外一个大前提是,需要符合相关的劳动合同。本案当中,老张实际上与用人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故而在上下班途中跟所从事的业务没有关联。

 

保险公司认定,因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所以雇主方没有赔偿责任,从而保险公司也无需赔付雇主责任险。

 

劳务公司提出,老张其实与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然而遗憾的是,后来合同原件弄丢了。为了证明此事,上诉方提交了同公司人员的7份劳动合同,还传唤了几位证人,包括老张的儿子、同事,以及派遣单位钢铁厂的管理人员。

 

 

对于该项约定,劳务公司还说明,这是根据当地情况而专门设立的条款,因为在当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特别多,并且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和摩托车的人员也特别多,要是单位不对员工写上这么一条,或者在入职时不对他们表明可以拿到这样的一个条件,大多数员工可能不会来入职。

 

对于这一情况,派遣单位钢铁厂也在法庭上作了印证。

 

这起诉讼的事实算是搞清楚了,难题摆到了法院面前。虽然劳动合同上有明确约定,可老张本人的合同却丢失了;虽然保险公司予以承保了,可老张与公司的用工关系却颇有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对于员工的责任来源除了劳动关系之外,也可以基于具体的合同约定。而涉案保险合同也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责任的来源之一。

 

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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