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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金融凭证诈骗怎么办

非原创(http://www.lawyerlx.com.cn 经济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7-10 浏览量:101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笔者认为作为辩护人或者当事人应当主要从以下角度去辩护

1、该罪中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果是其他凭证而不是上述凭证,不构成本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触犯此罪名,首先我们要审查使用的是什么凭证,是不是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果不属于这类凭证,就不构成此犯罪,另外看是不是伪造、编造的,即使是上述凭证,如果不存在伪造、变造的现象,也不构成此犯罪。2006421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 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222,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以盗窃罪改判5年有期徒刑。在该案中,有的人不认为是犯罪,还有的律师认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笔者认为不管是否构成犯罪,许霆是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许霆没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而是使用的真实的银行卡,不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触犯的是其他罪名,而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另外% H  _/ H0 u- Z行为人使用作废的金融凭证冒用他人的金融凭证,是否构成此犯罪?法条对金融凭证诈骗罪,只规定了使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这两种方式。伪造是指行为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非法印刷、复印、复制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变造是指利用拼接、挖补、涂改、擦消等方法,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内容,使之适合其非法需要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或冒用他人的结算凭证的行为进行诈骗,与伪造、变造银行结算凭证是一样的,但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只能是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不属于伪造、变造的凭证,只能依照普通诈骗罪进行处罚。

2、是否有使用的行为,就是用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谎称、冒充为真实的金融凭证,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伪造或变造的金融凭证的行为,但是没有使用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也不构成犯罪。刘某与郭某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刘某慌称自己有15万存款。20083月,刘某与郭某结婚。20093月,郭某向刘某索要存折,无奈之下,刘某办理了一个存折,后来刘某找了个办假证的,将金额变造成15万。200910月,郭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发现计算机资料和凭证现世没有存折纪录的15万元,于是报警,事情败露。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刘某的行为仅构成伪造金融凭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本罪是指非法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信用证、信用卡等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金融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金融凭证诈骗罪具有必须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并且使用时明知金融凭证是虚假伪造的才构成,刘某找别人伪造了金融凭证,但是刘某并没有实施诈骗,刘某只是为了证明证据有15万的存款,至于郭某使用存折取钱时也不知道是假的,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金融凭证罪的犯罪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之目的,遇到此类案件,协议需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金融诈骗罪。上述的案例中郭某拿着存折去银行取款时,工作人员发现计算机资料和凭证现世没有存折纪录的15万元,于是报警,事情败露。那么郭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呢?郭某本身不知道存折是假的,只是认为存折是刘某的,拿着存折去银行取钱,郭某主观上认为是取的刘某的钱,并没有诈骗银行的目的,所以郭某不构成金融诈骗罪。

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办理此类案件,如果其他事实符合金融诈骗罪的条件,我们还要审查诈骗的财物的数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也不构成犯罪。关于立案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的依据上述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19961216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规定,\' @, x1 V2 X4 J  `# Z/ l. .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如果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属于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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