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清律师

张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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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擅长: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具备哪些条件才可适用缓刑

来源:张仁清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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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因此,缓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为累犯是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以后再法定的时间以内的再次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而其他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二、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缓刑实用的上述二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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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中建三局大楼)30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仁清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2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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