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海口律师 > 李武平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物业能否以停水停电要挟,不让业主养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0-21 浏览量:0

【李武平律师说法】物业能否以停水停电要挟,不让业主养狗

    近日,一则某小区物业在电梯口张贴《通知》“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本公司只为人民服务,与畜生无缘”的新闻,引起人们热议,褒贬不一。该《通知》主要涉及到哪几个法律问题呢?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分析如下:

一、物业是否有权禁止饲养动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可见,物业公司是根据其与业主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单位,与业主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业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饲养动物,是业主的民事权利,物业公司无权剥夺和禁止。

二、物业是否有权停水停电?

供水、供电是供水、供电部门与业主之间形成的供水、供电合同关系。供水供电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供应水电的义务,业主交纳水电费。一般情况下,如果业主不按时交纳水电费,供水电部门可以主张解除合同、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但这是供水、供电部门的权利,物业不享有该项权利。现实生活中,时有物业因种种原因,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主张赔偿。

三、业主饲养动物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

(三)养犬应经居住地公安部门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四)养犬限养1只;

(五)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给犬只挂犬牌,并遵守以下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1、必须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2、必须给犬只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

3、携犬人应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4、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学校(含幼儿园)等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教学区和饭店(餐厅)、商场、候车(机)室、歌舞厅、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洗浴场所、体育馆等公共场所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禁止携犬进入的其他区域;

5、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渡轮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6、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7、应当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8、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六)犬吠影响他人正常工作、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饲养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疾控机构处理伤口、抢救病人、注射疫苗,诊治发生的费用由养犬人先行支付。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养犬人还应当立即将伤人的犬只送犬类收容机构进行检疫后作出处理。(根据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四、如何维权?

1、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由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携犬人立即清除犬只粪便,并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2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物权法)

3、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业主们应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安全文明饲养宠物。物业公司亦应依法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引导,共创文明家园、文明小区。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李武平律师)

                                                

                                               

 

李武平律师

李武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139-0755-101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