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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学习专题(一)“公益诉讼”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07-01 浏览量:11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公益诉讼”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

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主要围绕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

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

执行程序7个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整。在新的《民事诉讼法》即将实施之际,本人作为一

名执业律师,深知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特在此,李武平将学习心

得与大家分享。
       新民诉法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武平律师解读】
     本条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了在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公益诉讼”的

主体资格。“公益诉讼”的提起不需要与事件有“利害关系”,而是有法律的授权。本条明

确了环境侵权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
(一)适用本条的前提条件:
    1、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11年,中海油与美国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位于渤海中部的蓬莱19-3油田发生的“

渤海溢油事故”。2011年7月5日,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2008年9月11

日,爆发的“三鹿三聚氰胺事件”。这两次重大事件,前者属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

益案件,后者属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新《民

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后如再次发生如上述类似的案件时,我国被法律授

权的相关机关和组织有权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侵权责任。
(二)公益诉讼主体
1、法律授权。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

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狭

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律师

认为,这里应理解为狭义的法律。
2、需要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目前,我国只有刑事诉讼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对公益诉

讼作了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

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我国其他领域尚没有被法律明确授权

赋予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组织,所以,新的民事诉讼法颁布和实施后,需要有关部

门尽快完善立法和明确授权。
(三)公益诉讼赔偿金的归属与分配问题理,有待完善。法律授权机关和相关组织在

成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金后,如何分配和处理赔偿款?获得赔偿款人数及人员如何确

定?这些仍需在实践中艰难的探索。
(四)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假设公益诉讼已经审结,但因赔偿金归属和分配存在的

问题,在损害事件中未获得赔偿的利害关系人能否另行提起诉讼主张权利?部分利害

关系人是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还是向公益诉讼主体主张权利?这些问题需要立法者进

一步明确。
       综上,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提出公益诉讼,改变了以后司法机关

办案只能适用民事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零散规定。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为以后研究公益诉讼的立法开启了大门。但公益诉讼仍需通过司法实践摸索,进一

步完善各种程序,使公益诉讼真正成为侵害公共利益事件受害者撑腰的武器,进而起

到预防和遏制侵害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

李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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