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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2-05-04 浏览量:541

  

强奸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A母亲之委托,并经被告人A本人同意。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强奸案被告人A的第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材料、依法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调查质证,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A等人预谋后将受害人骗到宾馆房间实施了强奸是错误的,没有任何事实和依据。同时指控被告人A等人违背受害人的意志强行和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也没有任何的证据。所以辩护人的意见就是被告人A不构成犯罪应该立刻释放,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和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构成强奸罪本质特征两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认定强奸罪应当将两者有机的结合起来。1、在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并没有违背受害人的意志,“违背妇女意志”必须是妇女明确表示拒绝发生性行为或者以其行为激烈的反抗,这是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要要件。在本案中A2011617日的供述中说受害人来到他们房间后她自己关的门,和C吹箫时是因为受害人说自己还没有吃饭呢,而C说弄了了请受害人吃饭,这都是受害人同意的,然后受害人就自己蹲在地上给C吹箫,这过程没有任何人威胁强迫受害人,受害人的衣服也是她自己脱的。D在供述中也提到当时受害人的衣服是她自己脱的,没有人强迫她。A2011819日的供述中提到受害人到他们的房间后又出去站在门口往外面看看了,还说怕别人看到了。很明显受害人是自愿的。如果是强迫的话应该是希望别人过来救助,希望有人在。受害人2011616日的供述“问他们几个有没有威胁、殴打你?答他们几个没有打我,只是威胁我,但是现在脑子很乱,想不起来他们怎么威胁我的了。”从受害人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几个被告人并没有威胁受害人。这是她自己一直都承认的。C的供述中提到受害人当时还说鹏飞的阴茎像牙签,没有啥感觉。被告人B的供述中也提到当时受害人说“是谁在下面,小的像牙签”这就足以说明受害人自己自愿的,同时在发生关系的同时还在挑逗对方。综合以上都说明了被告人他们几个没有任何人强迫受害人,和受害人发生关系都是自愿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明显证据不足。2从几名被告人的心理角度来分析,被告人没有强奸的犯罪故意,没有奸淫被害人的目的,而纯粹是一种玩玩的心理在支配着他们的行为。受害人是一名小姐、在加上受害人来他们房间的时候要求请她吃饭、给C吹箫等等,被告人得到一种心理暗示;被害人就不是正经女人,是卖淫女。到后来的受害人自己洗洗澡就出去了,中间没有任何的强迫过程。这中间那一点能说明被告人具有奸淫的犯罪目的呢?

 

 

二、公诉人既然指控几名被告人采取胁迫手段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那么什么是胁迫?本辩护人认为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那么请问公诉人几名被告人是怎么胁迫受害人的?在本案中连受害人本人都不知道是怎么胁迫的,那么公诉人又是通过什么认定胁迫呢?受害人在几名被告人房间里的时候没有做出任何反抗和呼喊,这从宾馆的服务人员的询问中和手机录像中都可以看出。难道仅仅看到被告人人多就认定受害人受胁迫了吗?本辩护人还想再反问一下公诉人,受害人是一名小姐,这受害人本人都是承认的。小姐是做什么的想必本辩护人就不用说了吧?显然公诉人不能依靠推断去认定胁迫。而且在本案中当受害人离开宾馆房间后完全有时间去报警,但受害人至始至终都没有报警,最后报警的时候还是受害人带着一帮人去抢被告人的手机,打被告人的时候其他的看到打架才报的警。并报警所说的是有人打架。是在询问的时候受害人才说的几名被告人强奸了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本案子从几名被告人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在宾馆里发生关系、受害人又是小姐及报案的情形都可以看出受害人是自愿的。在宾馆里强奸小姐本辩护人听到没有听说过。所以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证明有胁迫的事实,并且所有的证据都证明没有胁迫。所以本案中几名被告人根本没有强迫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

三、本案在批捕的时候检察院曾经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之后把卷退回到公安,几名被告人也都变更了强制措施。公安在没有补充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又一次报了批捕,但检察院还是没有批捕,后往市里汇报的时候最终给予了批捕,为什么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最终给予了批捕?本辩护人对此非常的纳闷。这是第一点。第二点本辩护人更纳闷的是,几名被告人批捕之后报到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又退补二次。依据证据不足,疑点太多为理由。具体需要公安补充的地方很多,这在卷宗材料里都有显示,公诉人更是清楚,但在这退补的两次的中公安仍就没有补充到任何的材料,对此情况本辩护人由于学艺不精不知道检察院应该对此怎么做?但公诉人应该是很清楚的。所以其他的本辩护人不在多说了,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请求立即释放。

四、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辩护人想说的,本案子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仅仅就是被告人的供述和受害人的陈述,还有当时发生关系的视频录像,但从视频录像中很清楚的看到,受害人没有反抗,没有任何受强迫的表现,更没有显示任何人胁迫威胁受害人,而且从被告人供述及受害人陈述中都显示受害人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她,所以这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仅仅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中远远达不到<<刑事诉讼法>>中所要求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没有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 雷锋

本案判决还没有下来,如果判决被告人有罪的话本律师会给被告人一直辩护到底,一直到无罪为止。本律师联系电话15836682138,,13083664567.QQ号52503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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