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燕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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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专题(三)——离婚时财产的分割

来源:黄燕敏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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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离婚时财产应如何分割,则首先要弄清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哪些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一、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表明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或妻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还可以约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或共同所有。 三、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四)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五)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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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黄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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