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专题(一)——离婚的判定标准
来源:黄燕敏律师
发布时间:2007-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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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离婚,若双方协商不成,则必须由提出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定双方是否符合离婚的标准为: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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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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