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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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徐红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量:0
职工发生工伤,同时公司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因为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中,包括因工伤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因此,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从立法本意来看,职工如果没有发生工伤,其是能够正常提供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如果把职工因工伤休治期间的劳动损失转嫁给劳动者个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为了能够让发生工伤的劳动者在工伤休治期间能够有生活保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非劳动者原因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停工留薪期工资应计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