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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在年满50周岁时单位终止合同是否违法?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5-07 浏览量: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的法律授权而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的其他五种情形同样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公司在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终止其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女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法定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这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且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因此,我国劳动者中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第二条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年龄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按照《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及《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50号,以下简称辽劳社发[2004]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要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时间进行清理和核实,对国家和省规定在本地实施后首次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按照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执行。”此文件中规定的女满55周岁是指的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龄。因此女职工退休年龄还是50周岁,即使女职工首次按照“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在到达50周岁时,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也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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